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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董新生、赵罗与赵罗、贾文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新生,赵罗,贾文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107号原告董新生。被告赵罗。被告贾文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新生与被告赵罗、贾文艳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新生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新生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董新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 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惠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