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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掇刀东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锦华与被执行人李会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赵锦华;李会泉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鄂掇刀东执字第00010号 申请执行人赵锦华,男,汉族,荆门市人。 被执行人李会泉,男,汉族,荆门市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李会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的义务。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全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5)鄂掇刀东执字第00010号执行案件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国华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