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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徐某甲、王某与徐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王某,徐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民初字第104号原告徐某甲。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王某诉被告徐某乙赡养纲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甲、王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甲、王某以与被告徐某乙达成和解意向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某甲、王某负担。审判员  万健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阮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