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宣恩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宣恩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宣恩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址:恩施市东风大道46号。委托代理人严奉祥,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宣恩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宣恩县政府大楼。法定代表人李明然,该局局长。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宣恩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服安全生产罚款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恩施自治州华泰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升霄人民陪审员 冉启国人民陪审员 龚光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秦宸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