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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曲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1

案件名称

步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步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曲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步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姚静,曲阜鲁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张某,农民。原告步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步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静、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步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甲。××××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两人性格脾气不和,常因琐事吵闹。而且,被告经常怀疑原告,败坏原告名声,经常无中生有,对原告的父母也不尊重,再加上被告嗜酒成性,对孩子不管不问,造成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在曲阜市防山乡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张某甲。××××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张某乙。现均已成年。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常发生吵闹,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前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一女,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日常生活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所难免,夫妻双方应真诚沟通,相互理解、互相宽容。今后只要增强家庭观念,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步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步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彬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周连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凡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