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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羊民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27号原告于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红霞,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