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羊民初字第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27号原告于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红霞,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洁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