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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特确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白亚州、王倩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亚州,王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确字第168号申请人白亚州。委托代理人张申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王倩。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负责人陶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申请人白亚州、王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4月9日经本院诉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白亚州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一万元,于二零一五年五月九日前付清;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王倩已垫付的医疗费共计一千零八十四元,于二零一五年五月九日前付清;三、其他各方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