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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义红与吴晓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义红,吴晓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45号原告:胡义红,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吴晓涛,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义红诉被告吴晓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晓涛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