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胡义红与吴晓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义红,吴晓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045号原告:胡义红,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吴晓涛,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义红诉被告吴晓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吴晓涛的银行存款112000元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青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