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商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蒋淑森与淄博齐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淑森,淄博齐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商初字第421号原告:蒋淑森,个体。委托代理人:丁化谦,男,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淄博淄川同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淄川般阳生活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淄博齐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高速路口东邻。法定代表人:洪兴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雁,山东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赵盼,淄博齐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文员。(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淑森诉被告淄博齐鑫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淑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00元,由原告蒋淑��负担。审 判 长 宋锡宽审 判 员 于莎莎人民陪审员 薛连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 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