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娅、潘维峰与谭明全、刘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明全,周娅,潘维峰,刘文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明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娅。委托代理人何成坤,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维峰。委托代理人何成坤,重庆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文华。上诉人谭明全与被上诉人周娅、潘维峰、原审被告刘文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0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7日询问审理了本案。谭明全与被上诉人周娅、潘维峰的委托代理人何成坤以及原审被告刘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周娅系潘紫阳的母亲,潘维峰系潘紫阳的父亲。2013年2月谭明全与刘文华离婚,协议约定渝B×××××号车归谭明全所有,更名手续在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如谭明全不协助刘文华办理车辆的更名手续,以后车辆的一切事宜与刘文华无关。渝B×××××号车自2012年7月购买后一直由谭明全在使用,现仍登记在刘文华名下。2013年4月21日,谭明全驾驶渝B×××××号车,搭载周娅、王光碧、潘紫阳三人,沿江通线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侧滑驶出路面坠入4.6米深的箐沟中,致谭明全轻伤,周娅轻微伤,王光碧和潘紫阳死亡。经江川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谭明全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娅、王光碧、潘紫阳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谭明全就潘紫阳死亡事故已支付赔偿金120000元。另查明,1、潘紫阳,2011年7月3日出生,城镇居民家庭户口;2、谭明全具有驾驶资格。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一般由对该机动车具有运行支配力的主体和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渝B×××××号车虽登记的刘文华名下,但刘文华与谭明全在2013年2月离婚时约定渝B×××××号车归谭明全所有,且该车一直由谭明全在使用,故渝B×××××号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对该车具有运行支配力和享有运行利益的主体谭明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谭明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潘紫阳系无偿搭乘谭明全的机动车,应当酌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案情及过错程度,确定谭明全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周娅、潘维峰的诉讼请求,评析如下:1、死亡赔偿金504320元,依法计算正确,予以支持;2、丧葬费,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6个月,为51015÷12×6=25507.5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潘紫阳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周娅、潘维峰身心造成一定痛苦,对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但请求金额过高,酌情主张40000元;4、交通费,酌情主张500元;5、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因周娅、潘维峰未举示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依据上述评析,本案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的项目有:死亡赔偿金504320元、丧葬费2550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交通费500元,合计570327.5元,由谭明全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99229.25元,扣除谭明全已经支付的赔偿金120000元,余279229.25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明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周娅、潘维峰279229.25元;二、驳回原告周娅、潘维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1元,由周娅、潘维峰负担1377元,由谭明全负担2744元。谭明全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谭明全一人进行长途驾驶系应周娅的请求,周娅在车上与谭明全争吵才导致事故发生,周娅应承担一半的责任;本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过高。周娅、潘维峰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刘文华答辩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谭明全长途驾驶机动车应尽高度注意义务,其负有安全驾驶并保障车上人员人身安全之义务,其安全责任不因驾驶原因而减小;谭明全在驾驶机动车时应排除外界干扰,不得从事与驾驶无关的行为,谭明全称周娅在车上与其争吵才导致事故发生的理由不能成立。在公安交通机关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谭明全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考虑到死者潘紫阳系无偿搭乘,依法酌情减轻谭明全30%的赔偿责任,并鉴于潘紫阳因交通事故死亡而给周娅、潘维峰身心造成一定痛苦的实际情况,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以上认定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谭明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21元由上诉人谭明全负担,本院决定免收。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苏致礼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子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