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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终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许留玲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陈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许留玲,陈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终字第3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嘉业国际城3号2201室。负责人黄迎升,该分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留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强。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留玲、陈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2014)射民初字第0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元,减半收取665.5元,由上诉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治代理审判员 张 雷代理审判员 张生龙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