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民一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史建华与郑余君、安徽他颂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建华,郑余君,安徽他颂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060号原告:史建华,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海波,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余君,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安徽他颂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98677189。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本院受理史建华诉郑余君、安徽他颂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唯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甄小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戴晓昕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