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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盖学娟计生行政征收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盖学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历城非诉执字第15号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陈君,主任。委托代理人李萍、王慧娟,该委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盖学娟,女,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社会抚养费征字(2014)第2184号征收决定,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盖学娟,执行内容为社会抚养费4225元。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22日以被执行人盖学娟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执行申请费50元,由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明 霞审 判 员  朱贵华人民陪审员  赵 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