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开民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严维藩与葛坤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维藩,葛坤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开民初字第00149号原告严维藩。被告葛坤圣。本院在审理原告严维藩诉被告葛坤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严维藩于2015年1月2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核,原告严维藩的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维藩撤回对被告葛坤圣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5元,由原告严维藩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