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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驿民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郭保成与孙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保成,孙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2906号原告郭保成,又名郭宝成,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孙俊峰,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保成诉被告孙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积极查找被告孙俊峰的下落,现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胡志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