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1-20
案件名称
郭保成与孙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保成,孙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2906号原告郭保成,又名郭宝成,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孙俊峰,男,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保成诉被告孙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积极查找被告孙俊峰的下落,现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胡志华审 判 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