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横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谢维其与仙居县埠头镇埠头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维其,仙居县埠头镇埠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横商初字第8号原告:谢维其,农民。被告:仙居县埠头镇埠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振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维其与被告仙居县埠头镇埠头村村民委员会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维其拟与被告仙居县埠头镇埠头村村民委员会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维其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维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谢维其负担。审 判 员 杨海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