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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城执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与莱芜市畅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莱芜市畅通达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城执字第115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恒宇橡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莱芜市畅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莱城商初字第3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执结该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陶洪庆执行员  王印锋执行员  刘文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盛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