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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市刑执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蒋炳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炳杰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369号罪犯蒋炳杰。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2日作出(2011)叠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炳杰犯绑架罪,判处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桂市刑终字第20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6月27日交付执行。罪犯蒋炳杰于2013年10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6月2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蒋炳杰减刑五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蒋炳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蒋炳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获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68.97分。罪犯蒋炳杰户籍所在地的全州县才湾村民委员会、全州县才湾司法所、全州县才湾镇民政局均证明其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炳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炳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不变(刑期至2015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审判员  谢国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胜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