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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代署强与文新海、伍远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执字第00022-2号申请执行人:代署强,务农。被执行人:文新海,务工。被执行人:伍远义,务工。被执行人:刘守财,务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执行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被执行等人没有自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文新海、伍远义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伍远义所有的在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元;划拨被执行人文新海所有的在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