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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立民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逸炫电子有限公司与李远航、原审被告深圳市森然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逸炫电子有限公司,李远航,深圳市森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立民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逸炫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远航,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原审被告深圳市森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曹记伟。上诉人佛山市逸炫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远航、原审被告深圳市森然科技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1854-1号民事裁定,以“本案被告及第三人住所地均在广东,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管辖权的佛山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对本案基本事实的审查,本案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李远航与深圳市森然科技有限公司达成的债权转让合同第五条已约定本案的管辖权在原审法院,双方的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逸炫公司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詹险峰审判员  李常春审判员  佘高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政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