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祺翔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乐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祺翔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深圳市祺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松裕路东方雾岗工业区2号厂房三楼A区。法定代表人石伟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琦,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乐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龙景工业园E栋五楼502。法定代表人林志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祺翔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乐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乐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74208.1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深圳市汇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2015)汇鼎龙01XX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就被告的申请作出了(2015)深龙法坂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深圳市乐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账户为62×××36的存款人民币74208.14元。2015年1月23日原告以双方就本案已达成和解并已申请撤诉为由,请求解除对被告深圳市乐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账户为62×××36的存款人民币74208.14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乐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在民生银行账户为62×××36的存款人民币74208.1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方增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慧婷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