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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916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1月8日出生。被告严某某,女,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严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严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严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包娟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