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茂高法金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高法金民初字第346号原告梁某某,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务工,住高州市。被告莫某某,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务工,住高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以与被告已去民政部门自行办理离婚手续,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协商解决了纠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良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邓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