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行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许建龙、孙桂凤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建龙,孙桂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行执字第1-3号申请人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孙殿和,副局长。被执行人许建龙,男,1982年5月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孙桂凤,女,1983年4月出生,本院受理申请人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许建龙、孙桂凤为计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马书阳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