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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行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许建龙、孙桂凤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许建龙,孙桂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乐行执字第1-3号申请人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人孙殿和,副局长。被执行人许建龙,男,1982年5月出生,农民,被执行人孙桂凤,女,1983年4月出生,本院受理申请人乐陵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许建龙、孙桂凤为计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马书阳审判员  周国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