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申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刘勇、张君与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一审被告)刘勇, (一审被告)张君,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申字第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勇。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在本市云龙区商聚路1号中茵龙湖国际家苑1号。负责人李士和,该分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刘勇、张君因与被申请人苏州新苏皇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云民初字第271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勇、张君申请再审称:1、判决书对申请人的房屋面积描述有误。申请人房产的建设面积为89.8平方米,判决书上描述是90.36平方米。2、申请人的该处房屋为空置房,应以事实为依据判定。3、判决书中采用的法律依据标准不一。4、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关于物业费标准合法合规的依据。本院审查查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是中茵龙湖国际家苑的物业服务公司,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是该小区1#-2-1502室房产的业主。双方签订有一份中茵•龙湖国际家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具体的约定。协议签订后,被申请人皇冠物业徐州公司进驻徐州市云龙区中茵龙湖国际家苑小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再审申请人尚欠被申请人2014年度的物业服务费2155.20元。一审另查明,被申请人皇冠物业徐州公司在为徐州市云龙区中茵龙湖国际家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期间,存在楼层电梯维系检查不及时、对业主反映的与物业管理服务有关的问题解决不及时、小区的围墙有洞口未及时堵塞等服务质量问题。本院认为:第一、关于判决书对再审申请人的房屋面积描述有误的问题。虽然在表述中对面积的表述有误,但在判决书中实际计算物业服务费时是按照申请人房产证上的面积计算的,故该表述对实体判决没有影响。第二、关于申请人的该处房屋是否为空置房的问题。根据《徐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的业主应向物管单位书面告知、写明空置时间,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和业主共同查验水、电表后予以确认,物业服务费可按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比例交纳。根据该规定,空置房要经过业主及物业双方确认后才能按照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比例交纳物业服务费。第三、关于判决书中采用的法律依据标准不一的问题。判决书认定被申请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未超出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且物业服务合同被申请人已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判决书并无采用法律依据标准不一的问题。第四、关于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关于物业费标准合法合规的依据的问题。再审申请人及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中茵•龙湖国际家苑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遵照执行。双方在合同中对物业费收取的标准进行了约定,被申请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标准收取物业费,符合合同的约定,应予支持。综上,刘勇、张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勇、张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董 新审判员 刘文莉审判员 孔祥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