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马民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牟贵珍与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贵珍,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马民初字第63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牟贵珍。被告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洪,总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鲁波,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牟贵珍诉被告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贵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9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陈红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