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三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三初字第43号原告周某某,女,197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宜阳县城关镇。被告杨某某,男,197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宜阳县高村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以被告杨某某不同意离婚,愿再给被告一次合好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伊乐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