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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刑一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一初字第79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被告人陈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二科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随案一并提交了官检公二科量建(2015)22号量刑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3日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秋霞、书记员廖睿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7日8时许,被告人陈某在昆明市官渡区双桥村335号内,将被害人何某某放在枕头下裤子裤兜里的钱包盗走后逃走。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某被抓获。经查,被盗钱包内有人民币现金21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系初犯、部分现金已发还被害人且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陈某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上述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审理程序,被告人陈某当庭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有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报案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陈某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官检公二科量建(2015)2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案件事实、情节及量刑规范化处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婉菱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仲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