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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郝援朝诉被告柳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援朝,柳州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中民一初字第2010号原告郝援朝,男,汉族,现住柳州市。委托代理人翁继,广西起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柳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宁宁,院长。委托代理人XX强,该院干部。委托代理人索生凤,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援朝诉被告柳州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援朝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442元(原告已预交1000元,余款缓交),经原告再次申请,本院审核同意免收原告的诉讼费,已预交的10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慧审 判 员  胡平人民陪审员  潘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