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振辉与林日千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日千,李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辖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日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振辉。上诉人林日千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4)温乐柳商初字第13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永嘉县。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林日千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永嘉县,其户籍所在地在浙江省乐清市,且原审被告高元周的户籍所在地亦为浙江省乐清市,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晓勇审判员 李莉红审判员 陈莉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万祥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