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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初字第15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白占秋与赵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占秋,赵金,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徐民初字第1553-1号原告白占秋,农民。委托代理人姚芳,徐水县崔庄永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金,农民。委托代理人崔大庆,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窦立华,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永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淑娇,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徐民保字第7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赵金已履行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金所有的冀F×××××号车的扣押。审判员  瓮建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勾路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