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埇执字第0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李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李广,尹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1940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广,男,汉族。被执行人:尹淑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丽依据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1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141号民事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丽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秋灵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