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执字第01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李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李广,尹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1940号申请执行人:李丽,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广,男,汉族。被执行人:尹淑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丽依据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1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5141号民事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经审委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李丽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秋灵代理审判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