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赵新瑞与张洪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瑞,张洪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赵新瑞,男,1966年2月2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洪凯,197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商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洪凯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账户内存款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献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成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