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字第01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瞿占占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农业机械总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协和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瞿占占,陕西省农业机械总公司号,陕西协和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第01736号申请执行人瞿占占。被执行人陕西省农业机械总公司号。被执行人陕西协和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中民二终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陕西省农业机械总公司、陕西协和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按执行证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陕西省农业机械总公司、陕西协和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并锁定被执行人陕西协和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AKW528雅阁牌小型车辆手续。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 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