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李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定书(2017)冀0403刑初81号自诉人天津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6号院内厂房。法定代表人王九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津隆,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人李飚,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广播电视台职工,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飚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天津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华二〇一五年一��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