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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李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李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定书(2017)冀0403刑初81号自诉人天津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延安路6号院内厂房。法定代表人王九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津隆,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人李飚,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邯郸市广播电视台职工,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李飚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天津深蓝电控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自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华二〇一五年一��二十三日书记员  邢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