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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002号原告:张某某被告: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甘 露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侯威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