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在振与张帮建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在振,张帮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王在振,男,1992年1月23日。被执行人张帮建,男,1970年6月30日。在本院执行王在振与张帮建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帮建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何海涛执行员 宋坤易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树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