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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王在振与张帮建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在振,张帮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王在振,男,1992年1月23日。被执行人张帮建,男,1970年6月30日。在本院执行王在振与张帮建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帮建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何海涛执行员 宋坤易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树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