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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彭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彭某。委托代理人张立新,松滋市洈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审判员  曾祥全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晏 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