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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商初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吴贯利、朱超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贯利,朱超,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商初字第3409号原告吴贯利。原告朱超。委托代理人葛明红,临沂兰山长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26号齐鲁大厦2008-2010房。负责人孙海宁,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娜,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于辉,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贯利、朱超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贯利、朱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贯利、朱超负担。审 判 长  邹海龙人民陪审员  杨晓庆人民陪审员  周旭萍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杨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