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徐玉兰、王恒初与王恒初、楼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兰,王恒初,楼卫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654号��告:徐玉兰。委托代理人:马京芳。被告:王恒初。被告:楼卫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兰与被告王恒初、楼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