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诉罗吉三追偿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3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岷江西路2段1号。负责人:骆晓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彤,四川言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吉三。委托代理人:蒋华琼,四川宏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诉被告罗吉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吉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1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雪梅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小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