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旬邑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旬邑县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井某某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旬邑县某某局,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旬邑行非诉审字第00001号申请人旬邑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局局长。住所地旬邑县东大街**号。委托代理人许某,男,该局监察大队副队长。被申请人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旬邑县某某村*组,村民。申请人旬邑县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井某某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旬邑县某某局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旬国土监字(2014)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9月26日送达被申请人井某某。被申请人井某某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动履行。申请人旬邑县某某局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旬邑县某某局的申请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旬邑县某某局要求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旬邑县某某局撤回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旬邑县某某局负担。审 判 长 雷可宁审 判 员 朱选民人民陪审员 穆江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田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