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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城商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吴茂东与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东,刘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商初字第1443号原告:吴茂东。被告:刘刚。原告吴茂东与被告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茂东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茂东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茂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茂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瑞琦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