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城商初字第1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吴茂东与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茂东,刘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城商初字第1443号原告:吴茂东。被告:刘刚。原告吴茂东与被告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茂东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茂东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茂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茂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瑞琦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