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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杨洪亮与张同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洪亮,张同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607号原告:杨洪亮(曾用名杨洪升),男。被告:张同录,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亮与被告张同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杨洪亮负担。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冠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