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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福厚与赵亚军、陈翠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28号原告周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葛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