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周福厚与赵亚军、陈翠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戴民初字第28号原告周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凯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葛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