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李汤华、叶荣平与叶荣平、杨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汤华,叶荣平,杨云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26号原告李汤华。被告叶荣平。被告杨云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汤华诉被告叶荣平、杨云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汤华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汤华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叶荣平、杨云立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汤华撤回对被告叶荣平、杨云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20元,减半收取5060元,由原告李汤华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国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