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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290号原告钟某某,男,汉族。被告梁某某,女,汉族。原告钟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钟某某于2015年1月4日起诉来院,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钟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