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慕X亮抢夺一案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慕X亮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慕X亮,男,1966年3月31日出生于山东省栖霞市,汉族,文盲,农民,住栖霞市观里镇慕家泊村。200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3年12月18日减余刑释放。2014年8月3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刑诉(2014)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X亮犯抢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艳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慕X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慕X亮于2014年5月至7月间,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莱阳市立交桥、昌山路与富水北路交叉路口等处,趁人不备抢夺作案10次,夺取人民币7450余元、美金16元、卢布2500元及价值人民币7738元的手机、银行卡、首饰等物品一宗。案破后,部分赃款、赃物被追回发还被害人。1、被告人慕X亮于2014年5月17日9时30分许,在莱阳市立交桥东北桥洞处,夺取杨X霞人民币29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2、被告人慕X亮于2014年5月23日15时40分许,在莱阳市立交桥东南面下坡处,夺取张X梅人民币870余元、价值425元的联想S720手机一部、价值125元的中兴U830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3、被告人慕X亮于2014年6月1日10时55分许,在莱阳市立交桥东北桥洞处,夺取单X红人民币300余元、价值1050元的联想K910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4、被告人慕X亮于2014年6月9日11时30分许,在莱阳市立交桥西北桥洞处,夺取宋X丽价值475元的联想A830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5、被告人慕X亮于2014年6月17日13时许,在莱阳市立交桥东南桥洞处,夺取于X英人民币300余元、价值390元的步步高S3+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6、被告人慕X亮于2014年6月30日16时许,在莱阳市立交桥北人行道下坡处,夺取王X人民币400余元、美金16元、卢布2500元。案破后,部分赃款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7、被告人慕X亮于2014年7月4日11时50分许,在莱阳市绢纺厂南边东西路西首,夺取赵X人民币5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8、被告人慕X亮于2014年7月16日12时许,在莱阳市立交桥北人行道下坡处,夺取郭X媛人民币100余元及步步高手机一部。9、被告人慕X亮于2014年7月17日10时30分许,在莱阳市立交桥东南人行道上坡处,夺取邢X圆人民币2000元、价值775元的三星P709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物品一宗。案破后,手机被追还并发还被害人。10、被告人慕X亮于2014年7月17日12时许,在莱阳市昌山路和富水北路交叉路口荔元阁饭店门前,夺取吕X现金80余元、价值2153元的OPPOFIND7手机一部、价值2345元的黄金项链一条及联想手机等物品一宗。上述事实,被告人慕X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X霞、张X梅、单X红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烟台监狱证明,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慕X亮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慕X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驾驶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慕X亮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款、赃物被追回,上述情节本院量刑时均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慕X亮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江东审 判 员 王秀峰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