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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缪和平与叶书宽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缪和平,叶书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保字第24号申请人:缪和平。委托代理人:王本琦。被申请人:叶书宽。担保人:缪益,1990年9月15日出生。申请人缪和平因与被申请人叶书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缪和平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叶书宽所有的座落于衢州市柯城区官庄家园12幢1单元602室房屋中价值130000元的部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叶书宽所有的座落于衢州市柯城区官庄家园12幢1单元602室房屋价值130000元的部分;二、查封担保人缪益所有的座落于衢州市世纪雅筑2幢4单元202室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林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孟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