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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立民终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杨木文与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杨木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1号37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岳永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木文。上诉人河南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木文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7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应移送上诉人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称其住所地在郑州市二七区,但是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住所地为郑州高新区翠竹街1号37号楼5层,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文超审 判 员  邓湘宁代理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